发布时间:2024-11-14 16:11:31 来源: sp20241114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日前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认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也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此,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方面,《暂行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展开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考虑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多为下沉市场的长尾人群,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此外,《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设专章予以全面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其中,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以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业,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属性;要求小贷公司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将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定位;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经营,突出了其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基本属性。《暂行办法》有助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减量增质”、健康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责编:王仁宏、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