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6 04:37:19 来源: sp20241116
案情回顾
李某入职一家公司从事程序研发工作,月工资标准1.5万元,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22年9月的劳动合同。2019年底,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并落户至案外公司集体户。2020年6月,李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一直将李某作为重点员工培养,为此投入了包括薪酬、培训等成本,并为他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而李某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各种损失,如吸引优秀人才的机会成本损失、落户的各项费用损失、岗位效率损失等,因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20万元。李某称,入职通知书的“薪资标准”一栏载明“单位辅助其办理户口”,这表明,辅助办理户口属于其在职期间应享受的待遇,而非特殊福利。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户籍进京指标稀缺性、实际任职时间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能约定两种类型违约金,即劳动者违反因专业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所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
然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时常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单独签订协议书时,约定由用人单位办理本市户口,并基于此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该违约金类型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为由起诉,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但若劳动者离职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以赔偿其损失为由起诉,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约定、户口稀缺性、实际任职时间、工资标准、办理户籍实际支出费用情况、对后续人才招聘的不利影响等因素,酌情认定相关损失。
上述案件中,公司与李某在入职通知书中已明确约定办理落户事宜,后公司的确为其积极办理落户手续,甚至在公司不具备集体户口立户、开户资质的情况下,另寻单位代办。双方虽未书面约定由此产生的服务期,但李某在落户后仅半年便提出离职,上述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应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离职设置额外障碍,干涉劳动者辞职自由。但与此同时,诚信乃为人之本,劳动者离职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日报) 【编辑:付子豪】